申请人:北京青橙创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4085号“青云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916号商标、第34331032号商标、第35362180号商标、第361853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青云学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青云”,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