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鑫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1338号“CLASSIC NEW YORK BE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纽约”没有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的历史简介、申请商标在展会上的宣传使用证据、销售单及合同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除“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以外的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字母“NEW YORK”(可译为“纽约”)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