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3592号“最龙最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完全不存在驳回理由中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扰乱正常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所指情形。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近10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红袍芯”、“江小酒米酒”、“神雕侠侣”等。
经复审认为,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近10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红袍芯”、“江小酒米酒”、“神雕侠侣”等,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