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87594号“摩登尼斯MODENGNIS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摩登尼斯MODENGNISI及图 34687594

阅读:177304 2020-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利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7594号“摩登尼斯MODENGNIS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5545号“摩登帝斯MODENGDISI及图”商标、第17381211号“I'M…

  申请人:王利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7594号“摩登尼斯MODENGNIS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5545号“摩登帝斯MODENGDISI及图”商标、第17381211号“I'M MEME及图”商标、第31069189号图形商标、第33721189号图形商标、第21464585号“MOORRLII摩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结构外观、含义、呼叫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享有“摩登尼斯MODENGNISI及图”作品的著作权,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未发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混淆的情况。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网截图、《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二、五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市场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摩登尼斯”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摩登帝斯”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开发票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687594号“摩登尼斯MODENGNIS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摩登尼斯MODENGNISI及图 346875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0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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