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86367号“抚仙湖农民读书会fuxianhunongmindushu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抚仙湖农民读书会fuxianhunongmindushuhui及图 34786367

阅读:130500 2020-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澄江县抚仙湖农民读书会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6367号“抚仙湖农民读书会fuxianhunongmindushu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4911号“抚仙湖Fu Xian …

  申请人:澄江县抚仙湖农民读书会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6367号“抚仙湖农民读书会fuxianhunongmindushu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4911号“抚仙湖Fu Xian Lake”商标、第19200710号“抚仙湖FUXIANLAKE”商标、第25793032号“抚仙湖国际马拉松”商标、第31453731号“抚仙湖.星光夜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形式、表现形式、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是一个公益性组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抚仙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786367号“抚仙湖农民读书会fuxianhunongmindushu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抚仙湖农民读书会fuxianhunongmindushuhui及图 347863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0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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