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11026号“无限云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无限云溯及图 35111026

阅读:33005 2020-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云礼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1026号“无限云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21549号“无限向溯 WIFI P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

  申请人:深圳市云礼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1026号“无限云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21549号“无限向溯 WIFI P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002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编程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质量检测等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继续有效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111026号“无限云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无限云溯及图 351110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0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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