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84490号“伟鹏体育WEIPENGSPO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伟鹏体育WEIPENGSPORTS 35584490

阅读:88960 2020-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连云港伟鹏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4490号“伟鹏体育WEIPENG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93096号“伟鹏WEIPENG及图”商标、第3462191…

  申请人:连云港伟鹏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4490号“伟鹏体育WEIPENG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93096号“伟鹏WEIPENG及图”商标、第34621915号“WEIPE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阻碍。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异明显,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官网截图;

  2、申请商标线下及线上宣传使用情况;

  3、申请人版权证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流动图书馆、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玩具出租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体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伟鹏体育”、英文“WeiPengSports”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584490号“伟鹏体育WEIPENGSPO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伟鹏体育WEIPENGSPORTS 355844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0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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