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81488号“找劳保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找劳保网 35181488

阅读:154195 2020-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找劳保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益(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1488号“找劳保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非仅有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特征,且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

  申请人:武汉找劳保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益(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1488号“找劳保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非仅有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特征,且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与申请人一一对应,且经大量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线上网站照片、线下门店和使用照片及购销合同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找劳保网”构成 ,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181488号“找劳保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找劳保网 351814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0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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