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440338号“HAOT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OTO 71440338

阅读:72035 2026-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之一:厦门合道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之二: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守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7日对第71440338号“HAO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

  申请人之一:厦门合道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之二: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守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7日对第71440338号“HAO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385361号“HOTAO WEIZHI”商标、第23604132号“合道 HOT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信息;交易文书;引证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等资料;所获荣誉;相关报道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注册程序合理合法,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为自己正常经营使用而申请的争议商标,不存在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申请人之一厦门合道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申请人之二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两件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侦探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HAOTO”与引证商标一“HOTAO WEIZHI”、引证商标二“合道 HOTAO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1440338号“HAOT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OTO 714403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9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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