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峡州雨露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22842号“峡云.品三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4975311号“品三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2月27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注册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