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ERSA BEARINGS, S.A.U.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4374号“FER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地址已经过变更,变更后的地址为“CALLE BARI, 18, POLIGONO PLAZA Zaragoza”,名义为“FERSA BEARINGS, S.A.”,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7014号“FERSA及图”商标、第20757566号“FERSA BEARINGS”商标、第36728679号“FERSA BEARINGS”商标、国际注册第824333号“A&S FERSA BEAR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人名义及地址一致,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