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193780号“ProSk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oSkin 84193780

阅读:135198 2026-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93780号“Pro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立于1929 年,系全球领先的卫生用品与林业公司。申请人研发并生产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人护理用品、纸制品和林业产品。申请…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93780号“Pro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立于1929 年,系全球领先的卫生用品与林业公司。申请人研发并生产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人护理用品、纸制品和林业产品。申请人旗下品牌“TENA/添宁”为知名的失禁护理及个人清洁卫生用品品牌,在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PROSKIN”系申请人自创的无含义外文组合商标,是申请人“TENA/添宁”品牌系列的子品牌商标,共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内在显著性,并非指定商品的任何功能、用途等描述性或通用词汇或术语,完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任何误认的可能。申请人已经拥有第43418143号和第43418143A号“ProSkin”在先注册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对“TENA”及“添宁”的搜索结果、申请人官网、相关销售材料、所获荣誉、参展材料、相关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193780号“ProSk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oSkin 841937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9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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