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海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知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82352号“海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18286号“谷海guhai”商标、第47323186号“海之谷”商标、第58037061号“海谷家 把生活融入自然”商标、第29494678号“海谷特”商标、第37237606号“嗨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改变在先注册商标标志依法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系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引证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注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注册人的注销与否,并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四商标权利的丧失,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