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267025号“回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回味及图 84267025

阅读:120610 2026-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朱学兰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67025号“回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86126号“喵村 茴味 小酒馆及图”商标、第22133895号“回未”商标、第31540061号“回 未 …

  申请人:朱学兰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67025号“回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86126号“喵村 茴味 小酒馆及图”商标、第22133895号“回未”商标、第31540061号“回 未 老房屋及图”商标、第63859898号“回未轩及图”商标、第83323939号“HUI WEI JING DIAN及图”商标、第83037517号“WIMEAT 回味”商标、第38613038号“京回味”商标、第81991655号“回之味”商标、第18450307号“回味HUIWEI”商标、第9630379号“回味HUIWEI”商标、第1683635号“回味”商标、第58943078号“回味6号”商标、第3602225号“回味鸡GREATCHICKEN及图”商标、第32741552号“回味儿煎饼果子”商标、第68449033号“回味冒烤鸭”商标、第36928909号“回味原味”商标、第13384837号“回味寿司及图”商标、第13473503号“回味小栈”商标、第36906707号“回味小镇”商标、第72765983号“回味斋铜锅涮及图”商标、第15568747号“回味校园”商标、第7260648号“回味百年”商标、第30151395号“回味皇”商标、第81493058号“回味碌鹅”商标、第32542345号“回味碗”商标、第68381844号“回味良品”商标、第71321722号“回味香HUIWEIXIANG及图”商标、第83328278号“回味鲜烧煲及图”商标、第82984201号“回味鸭煲HUIWEIYABAO及图”商标、第82686931号“回味黑鸭煲HUIWEIHEIYABAO及图”商标、第12143777号“好回味”商标、第59481177号“桂回味”商标、第26675057号“滇回味”商标、第19878443号“真回味 真回味印 DELICIOUS及图”商标、第44554370号“粤回味”商标、第27459122号“粤回味”商标、第25548692号“豫回味”商标、第25458993号“黔囬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二十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处于异议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上述商标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上述商标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七、十八、三十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5、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九、三十处于等待评审应诉中,为在先有效商标,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

  6、引证商标二十一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上述商标权利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7、引证商标二十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六、十九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二至三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六、十九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二至三十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六、十九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二至三十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267025号“回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回味及图 842670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9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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