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生态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93606号“垟 垟自然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作整体识别,作为臆造词汇,不具有任何描述服务的品质等特点的其他含义,社会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与一般认知,不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服务的品质存在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83674号“垟垟”商标、第75264692号“垟服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示信息、温州生态园管委会主要职能、三垟湿地介绍、申请人关于“三垟湿地”保护和建设工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