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生态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85151号“YANG COFFEE 垟咖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料分配机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咖啡机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仅针对“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通过互联网提供餐厅信息及预订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进行复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02225号“滇鱼天下 DIANYUTIANXIA YANG及图”商标、第27964187号“阳光城物业 YANGO及图”商标、第27964187A号“阳光城物业 YANGO及图”商标、第27964196号“阳光城物业 YANGO及图”商标、第27964196A号“阳光城物业 YANGO及图”商标、第31452624号“YANGO及图”商标、第31452624A号“YANGO及图”商标、第39754782号“YANG”商标、第57128646号“YANG'S BRAISED CHICKEN RICE及图”商标、第73119258号“YA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示信息、温州生态园管委会主要职能、三垟湿地介绍、申请人关于“三垟湿地”保护和建设工作、“垟”字含义、含有“垟”字地名城市分布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机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料分配机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流动饮食供应; 通过互联网提供餐厅信息及预订服务” 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鉴于申请人仅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流动饮食供应; 通过互联网提供餐厅信息及预订服务”复审服务上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八、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八、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九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咖啡机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料分配机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流动饮食供应; 通过互联网提供餐厅信息及预订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