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95877号“小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06083号“小鸟 XNZ”商标、第85424473号“小鸟商店”商标(第12类)、第85459232号“小鸟商店 KOTORI SYOUTEN及图”商标(第1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在先已注册并广泛使用“小鸟”系列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驰名保护相关资料复印件、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电商平台产品及商标使用证据、部分门店使用证据、展览推广使用证据、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相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故对申请人提出的延续性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