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446045号“赢莱 YINGL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赢莱 YINGLAI及图 85446045

阅读:92622 2026-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宿迁市美创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46045号“赢莱 YINGL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22912号“赢莱荟”商标、第66068886号“赢来资本 YINGLAI CA…

  申请人:宿迁市美创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46045号“赢莱 YINGL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22912号“赢莱荟”商标、第66068886号“赢来资本 YINGLAI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从事行业不同,行业没有交集,面向的消费群体不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爱企查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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