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中禾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78491号“ZH TECH 中禾信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04724号“中禾高科”商标、第62000123号“中禾设装 ZHONG HE DECORATION及图”商标、第10398644号“ZLTECH及图”商标、第18601121号“ZPTECH”商标、第37314151号“zbtEch”商标、第84316965号“ZD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被注销。引证商标六在注册阶段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中禾信科”与引证商标一中文“中禾高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