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克迈疼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奥科御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专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79933号“CH AT WH ACME Health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72029号“ACME及图”商标、第67903782号“ACME GAMESTUDIO及图”商标、第69693225号“ChatWO”商标、第5954405号“ACME”商标、第82417706号“ACME”商标、第52596122号“AcmeBio”商标、国际注册第1370250号“CHANTILLY PEGASUS及图”商标、第49513495号“JNDOLES HUMANITAS JNGENIUM及图”商标、第4138030号“SF及图”商标、第7090746号“汉普森教育 HAMPSON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7090747号“汉普森英语 HAMPSON ENGLISH及图”商标、第38915528号“奥觅 AOME AN OMNISCIENT ME及图”商标、第22302090号“ACME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至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之一的“ACME”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之一的“ACME”、引证商标四字母“ACME”及引证商标六“AcmeBio”、引证商标十三“ACMETE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之一的“ACME HealthTech”易被理解为“顶点健康技术”,该文字使用在培训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另,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及引证商标五驳回决定最终生效与否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上述商标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