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浏阳市北极星烟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83476号“颂焰杯莫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核心元素“颂焰”商标已获得初步审定,整体结构符合“XX杯莫停”的成熟注册范式,具备明确的服务来源识别功能,不属于“缺乏显著特征”或“仅由广告宣传用语构成”的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颂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已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的“XX杯莫停”商标信息表、已核准注册的“杯莫停”商标信息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