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马丁叔叔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迅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12941号“EPIC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英文 Eipicure大小写组合简约设计而成,主要元素为文字,整体含义及外观具有原创性和显著性,能够使消费者清楚识别。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360翻译和有道翻译的结果截图、仓库部分产品打包图、公司招牌、产品展示图、广告宣传图、类似商标注册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讲究饮食的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