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遇见小面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泓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08577号“XIAONOOD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咖啡;茶;茶饮料;糖;甜食;糖;甜食;食用淀粉”商品的注册申请,故第38579770号“XIAOINSTITUTE”商标、第11998840号“XIAO’S”商标、第9317354号“萧氏 XIAOS X”商标、第11998769号“萧氏 XIAO’S”商标、第51290295号“萧氏茶 XIAO'S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25532746号“筱·咖啡 XIAO CAFE CAKE COFFEE DR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其权利人被注销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其在市场上产生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一不应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阻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面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方便面;碗装速食面;袋装速食面”以外的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生效决定、判决;品牌发展介绍资料;线下门店的证据;所获荣誉;餐馆经营、产品销售的营业收入、纳税证明;天猫零售平台上销售速食面、粉的销售证据;调查结果;搜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在“糖;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汁;食用淀粉;调味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在茶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茶;茶饮料;糖;甜食;糖;甜食;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字母“XIAONOODLES”构成,该文字易被理解为“小面”,使用在除“面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方便面;碗装速食面;袋装速食面”以外的咸薄饼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方便面;碗装速食面;袋装速食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