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68492号“帝里奇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帝里奇堡 69468492

阅读:89269 2026-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康帝城堡(深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7日对第69468492号“帝里奇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根据法国相应法律的授权负责法国原产地名称认定,并在法国和国外负责保护法国原产…

  申请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康帝城堡(深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7日对第69468492号“帝里奇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根据法国相应法律的授权负责法国原产地名称认定,并在法国和国外负责保护法国原产地名称的有关事宜,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Romanee-Conti/罗曼尼•康帝”、“Richebourg/里奇堡”也在其当然管辖范围之内。二、“Romanee-Conti/罗曼尼•康帝”、“Richebourg/里奇堡”是法国葡萄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他人不得将其作为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进行注册或使用。争议商标是对该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抄袭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三、“Romanee-Conti/罗曼尼•康帝”、“Richebourg/里奇堡”是公众知晓的法国地名,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得作为商标。四、争议商标所指商品并非来自法国罗曼尼•康帝、里奇堡地区。争议商标注册在其指定商品上易引发公众对产品质量、产地等的混淆和误认。五、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大量抄袭、复制申请人在先知名葡萄酒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缺乏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关联主体同样具有抄袭复制他人在先知名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及品牌的显著恶意。在多个已结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主观恶意予以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2009年10月2日关于《罗曼尼•康帝》(Romanee-Conti)原产地监控命名(法定产区)的第2009-1175号法令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的翻译复印件;

  2、在先裁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1122-2015进口葡萄酒相关术语翻译规范》相关摘页复印件;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相关葡萄酒专业书籍中对Romanee-Conti的介绍;

  6、百度搜索Romanee-Conti的资料;

  7、互联网上搜索Romanee-Conti文章、相关公证书;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企业登记信息;

  9、在先决定、裁定;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11、被申请人涉嫌抄袭法国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以及相关名词介绍文章;

  12、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的原产地名/地理标志及酒庄介绍;

  13、经公证认证的法国2006-1547号法令中关于申请人介绍及相关条文;

  14、《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一书中对申请人的介绍;

  15、相关媒体对里奇堡的介绍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名义:藤华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甜果酒;白兰地;白酒;米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商品上。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原名义藤华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名下50余件商标,被申请人现名义康帝城堡(深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00余件商标,被申请人原名义和现名义下商标大部分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梦幻之酒罗曼尼”、“梦幻之酒康帝”、 “MME DE POMPADOUR CONTI”、“PRINCE DE CONTI”、“PAYS D'AUGE”、“CISTERCIENS”、 “DAUIILAC”、“CIVB”等多件与外国葡萄酒和白兰地酒产区名称、外国葡萄酒行业协会简称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如在第56601634号“DAUIILAC”商标、第60389954号“CIVB”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我局已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法国2009年10月2日颁布了有关“Richebourg”等原产地监控命名(法定产区)的第2009-1175号法令,并批准了“Richebourg”等法定原产地监控命名规范,根据上述法令及规范,“Richebourg”是法国法定葡萄酒产区名称之一,该法定产区所产的葡萄酒是不起泡的红葡萄酒,其葡萄酒所需葡萄的收获、酿造、制造与生长都在科多尔省沃斯讷-罗曼尼市镇进行,并只来自于其国家原产地与质量学院在1988年6月1日和2日国家委员会会议上批准的生产小范围限定区域,葡萄品种限定为主要品种“pinot黑色N”和补充品种“chardonnay B”、“pinot白色B”、“pinot灰色G”,上述命名规范还对该产区葡萄的种植模式、种植惯例、收获、运输、成熟、投产、加工、制造、酿造、包装和储藏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标准。如要求:葡萄酒必须以完全成熟的葡萄为原料、葡萄最小含糖量低于189克/升葡萄汁的不应视为成熟葡萄、混合葡萄品种比例限制在15%、葡萄酒的最小自然酒精浓度应达到11.5%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1122-2015进口葡萄酒相关术语翻译规范》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Richebourg”作为法国葡萄酒产区及主要酒庄名称,被列入我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相关媒体对里奇堡的介绍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Richebourg”在我国通常对应中文翻译为“里奇堡”,并对“里奇堡/Richebourg”葡萄酒产区的悠久历史、葡萄品种“黑比诺”及该产区葡萄酒产品的品质、知名度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Richebourg”在葡萄酒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地理标志,并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帝里奇堡”完整包含上述地理标志“Richebourg”的对应中文翻译“里奇堡”,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申请人非来源于上述产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与葡萄酒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或具备相关品质特征。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情形。

  二、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Richebourg”是法国法定葡萄酒产区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Richebourg”在我国通常对应中文翻译为“里奇堡”。争议商标“帝里奇堡”完整包含前述法国法定葡萄酒产区名称对应中文翻译“里奇堡”,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Richebourg”是法国著名的葡萄酒产地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争议商标“帝里奇堡”完整包含“Richebourg”对应中文翻译“里奇堡”,且争议商标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原名义藤华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名下50余件商标,被申请人现名义康帝城堡(深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00余件商标,大部分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梦幻之酒罗曼尼”、“梦幻之酒康帝”、 “MME DE POMPADOUR CONTI”、“PRINCE DE CONTI”、“PAYS D'AUGE”、“CISTERCIENS”、 “DAUIILAC”、“CIVB”等多件与外国葡萄酒和白兰地酒产区名称、外国葡萄酒行业协会简称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难谓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9468492号“帝里奇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帝里奇堡 694684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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