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憧悟时代科技河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润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69609号“ALA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36161号“ADLAIDE”商标、第12711435号“埃力阿碧大 ALABIDE及图”商标、第15737642号“ALIDE PHARMACY”商标、第19514354号“ALA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刘晨娟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森为夫妻关系,且是申请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中“他人”的条件,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经营范围及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查查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期满未续展的宽展期中,但上述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