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众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22990号“众道农业ZHONGDAONONG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引证商标为第13773821号“众道”商标、第26483871号“众道生物 ZHONGDAO BIOLOGY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的驳回决定,同意删除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的“杀菌剂”商品。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专用权期限到期日已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的“杀菌剂”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