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原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09674号“原道制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9547号“原道照明 YUANDAO LIGHTING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76438号“原道书法YUAN DAO SHU FA及图”商标、第69074041号“原道”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