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喜二家食品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沂水县蓓嘉乐食品厂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68620号“喜二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68780号“喜三家”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