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618047号“金牌立体空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牌立体空间 23618047

阅读:74248 2026-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振发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8日对第23618047号“金牌立体空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多次抄袭模仿申请人驰名商标及其他主体在先商标,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

  申请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振发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8日对第23618047号“金牌立体空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多次抄袭模仿申请人驰名商标及其他主体在先商标,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是明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4657214号“金牌厨柜 GOLDEN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注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淡化商标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认定“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为驰名商标相关证据;2、行业协会及同行业出具的推荐函;3、“金牌厨柜GOLDENHOME”品牌获得荣誉和奖励情况;4、“金牌厨柜GOLDENHOME”品牌广告合同、广告发票、监测报告及报道资料;5、“金牌厨柜GOLDENHOME”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销售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6、李振发名下商标列表、商标许可情况;7、在先案件决定、裁定;8、申请人“金牌X空间”的相关报道情况;9、证明被申请人关联主体恶意的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除烟器;化妆用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六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酷逗熊”“诺奇熊”“特攻部落”“沙漠铁骑”“萨雷斯顿”“幻影侠PHANTOMMAN”“安德拉”“纽普伦NEWPULLEN”“N”“铁百伦”“舒莱宝”“优酷拉”“硕凯奇”“梦幻星空DREAM.SKY”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注册阶段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已被驳回。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金牌厨柜”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六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酷逗熊”“诺奇熊”“特攻部落”“沙漠铁骑”“萨雷斯顿”“幻影侠PHANTOMMAN”“安德拉”“纽普伦NEWPULLEN”“N”“铁百伦”“舒莱宝”“优酷拉”“硕凯奇”“梦幻星空DREAM.SKY”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注册阶段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已被驳回。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618047号“金牌立体空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牌立体空间 2361804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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