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龙坡区娜娅蓝得餐厅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07603号“NANA BAKE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0338号“nana's cheese jar及图”商标、第61958103号“NANA Burger”商标、第17600089号“娜娜家芝心年糕料理 NA NA!及图”商标、第13490508号“nana's green tea”商标、第17823396号“NA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咖啡馆等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引证商标一、四处于撤销流程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四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内容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