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171737号“热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02464号“热粒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且前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服装;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热粒”与引证商标“热粒优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游泳衣、雨衣、婚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服装、游泳衣、雨衣、婚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