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卡洛莱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溢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42348号“CAT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70122号“猫王 CAT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家用抗静电剂;洗洁精;浸清洁剂的湿巾商品在注册审查时已予以初步审定,在指定使用的洗衣液等其余商品上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去污剂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