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48759号“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72385号图形商标、第19341350号“微信及图”商标、第29090688号“微信及图”商标、第75875867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