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轻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587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35316号“德存投资 SHPIC及图”商标、第13383702号“dp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86872号图形商标、第14246957号“申彤 G及图”商标、第17535362号“数梦工场 DT DREAM及图”商标、第44091476号“P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或撤销复审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已认定与本案引证商标二近似的图形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相关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经纪;担保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服务上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且我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在不动产估价;珠宝估价;艺术品估价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典当服务上予以维持,且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典当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三至六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建筑物租赁或出租;证券托管服务;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分析、典当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金融分析、典当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案件审理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建筑物租赁或出租;证券托管服务;担保”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