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博凯迪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凯信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11271号“博凯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1535号“凯博迪 KAI BO DI”商标、第16475572号“凯博迪”商标、第74541421号“凯迪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报价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