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窗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341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28166号图形商标、第16811642号“好狮妹及图”商标、第26287358号图形商标、第49280100号“粤狮记及图”商标、第35491480号“吉 喆日及图”商标、第5528400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