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彼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24846号“THE WATCH KEEP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简单的纯文字标识,经过风格化设计后整体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志,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用途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瑞士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亦有与本案申请商标含义相近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THE WATCH KEEPERS”构成,其中文可译为“值班员”,指定使用在为二手手表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其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