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宇贝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42857号“桂光光电 GUI GUANG OPTOELECTR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89813号“桂光及图”商标、第86000468号“桂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商品与引证商一标核定使用的电线圈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