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陆拾捌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闻远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25581号“小恩优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83775号“小恩优团”商标、第52971064号“小恩果优”商标、第29917934号“李恩三 小恩”商标、第41698245号“小蒽”商标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