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雍和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66312号“小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20800号“小雍家”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