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47243号“余氏 余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8997号“余先生”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17540865号“余 Start To Love 途 SINCE 2015”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