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470935号“光腿神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光腿神器 18470935

阅读:117281 2026-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心震制服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3日对第18470935号“光腿神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第25类,作为行业通用名称或行业通用标…

  申请人:上海心震制服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3日对第18470935号“光腿神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第25类,作为行业通用名称或行业通用标识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二、争议商标由“光腿”(功能描述)与“神器”(效果夸张化表达)组成,属于对商品功能和用途的直接描述,相关公众无法通过其识别特定来源。在先已有类似案例商标被宣告无效,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三、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反复申请注册“光腿神器”标识,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上时尚博主提及“光腿神器”的视频、图文帖子截图及相关数据统计资料;2、相关媒体报道;3、相关购物平台商品类目截图;4、“光腿神器”百度百科;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6、在先案例;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光腿神器”既不是行业中区分不同类别袜子商品的通用名称,也没有直接表示袜子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光腿神器”不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从未将“光腿神器”作为女性肉色丝袜的商品通用名称使用。二、争议商标自注册以来在线上、线下均进行了大量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三、国知局在商评字[2024]第000004166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明确认定争议商标并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争议商标档案;2、相关民事判决书;3、线上店铺截图;4、商品实物照片;5、销售合同、合作协议;6、委外加工合同、设计委托合同;7、直播推广合作协议、直播截图;8、广告合同、宣传合同、宣传发票、宣传图片等相关宣传资料;9、在先裁定;10、“光腿神器”百度百科;11、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截图;12、相关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13、检测报告;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相关视频资料;16、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天台名耀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裤;袜”等商品上。2018年08月20日,争议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义乌市鼎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在“裙裤;内衣;服装;裤子;睡衣裤;紧腿裤(裤子)”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公告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在“袜裤;袜;长袜;吊袜带(长袜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童桂娥于2022年12月1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该案争议焦点为:一、争议商标系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时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形态,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童桂娥提交了争议商标档案、网络截图及链接、在先案件裁判文书等作为证据。经审理,我局作出商评字[2024]第000004166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无效宣告案件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鉴于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2017年1月7日已超出五年时限,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使用在第25类,作为行业通用名称或行业通用标识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案中,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童桂娥在本案争议商标在先裁定无效宣告案件中已提出相同主张,我局已进行审理,且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对在先裁定结论无实质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故申请人上述主张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之情形,我局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予以驳回。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光腿神器”是对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的直接描述,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已对“光腿神器”标志进行实际使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案例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有害于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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