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封闭式股份公司“巨博尔.奥弗卡”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柳换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4日对第58651030号“三Y5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