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18508号“圣开市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开市磷 35418508

阅读:112444 2026-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群益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9日对第35418508号“圣开市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我国磷复肥行业前三强企业之一,在中国磷煤化工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第802…

  申请人: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群益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9日对第35418508号“圣开市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我国磷复肥行业前三强企业之一,在中国磷煤化工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第802347号“开磷KA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00447号“开磷KA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0129号“开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通过长期广泛使用在相关市场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且引证商标一、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引证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肥料等商品上针对“开磷”反复申请注册“圣市开磷”、“龙江开磷”、“世开纪磷”等商标,其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非常明显,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行业证明及“开磷”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裁定书;审计报告;申请人参与肥料行业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节选;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列表(与肥料相关的专利节选);引证商标国际注册情况;引证商标宣传使用情况;销售合同及发票;“开磷”商标被侵权或假冒的证据材料;在先案件裁定书;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9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氰氨化钙(肥料)、过磷酸盐(肥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磷化物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2012年12月,商标局(2012)商标异字第70145号异议裁定书认定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肥料”商品上的“开磷KAILIN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被申请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本案争议商标及第25280298号“圣市开磷”商标、第35416208号“圣市开磷”商标、第35416209号“龙江开磷”商标、第40458669号“世开纪磷”商标、第62694138号“圣市开磷”商标、第69484402号“圣市开磷”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本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为2019年9月21日,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的时间为2025年04月29日,距争议商标注册日已逾五年。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理由已超过法定诉争时效,我局予以驳回。

  关于争议商标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商标宣传使用资料、所获荣誉、受保护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肥料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开磷”,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知名的肥料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联系,进而可能对申请人权益造成损害。且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反复申请与申请人“开磷”系列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故争议商标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肥料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418508号“圣开市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圣开市磷 354185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91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