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英佰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中汇信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逍遥(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0日对第27945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由直接表示水果的图形和无显著特征的图形组合而成,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二、争议商标是由通用图形组成,且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三、争议商标直接用水果通用图形加通用几何图形构成,加之直接说明和描述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风味特征,本质上构成对商品品质或口味的直接描述。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争议商标与通用图形对比图;
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销售链接截图、商品包装截图、商品品名截图;
三、潮州市英佰氏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经过精心设计而成的图形商标,其图形具有独特的创意和构思,这种独特的设计使得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商标本身具备作为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二、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商业价值,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性。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被申请人公司介绍、近三年财务报表;
二、版权证书;
三、产品实际照片;
四、品牌荣誉证书;
五、果冻产品在主流电商平台销售证据;
六、产品在线下的销售合同发票;
七、广告宣传证据;
八、类似案件裁定书等证据。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7日申请注册,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图形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争议商标整体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某类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
二、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争议商标图形属于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风味特征和形状等特点的标识。同时,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缺乏显著特征。因此,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