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冠生园邛崃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津盛蓝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原异议人:四川福冠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5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40342020号“福冠”商标、第50236206号“福冠糕点”商标、第50207187号“福冠饼业”商标、第50215953号“福冠零食坊”商标、第54626649号“新福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异议人关联企业相关经营证件、原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使用“福冠”商标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御珍福冠YUZHENFUGU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月饼;糕点”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342020号“福冠”、第50236206号“福冠糕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干;饼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经无效宣告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宣告公告分别刊登在2025年9月13日第1951期《商标公告》、2025年5月20日第1936期《商标公告》、2025年4月6日第1930期《商标公告》、2025年4月13日第1931期《商标公告》、2025年4月6日第1930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经无效宣告予以宣告无效,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