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遂溪县好仕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尚远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95968号“好仕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400343号“好事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广告等服务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现决定已生效,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720410号“好事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