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锐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审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13682号“锐绅建设 RUISHEN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699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建筑信息;家具保养;轮胎翻新;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采矿;汽车保养和修理;建筑”服务上未使用,其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