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欢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帮专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49838号“欢民天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108号图形商标、第1952759号图形商标、第15282627号“弘付通 HXP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