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时达(深圳)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11255号“铁定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组合式商标,以“铁”为基、以“定”为质、以“行”为果,整体传递铁路通道、稳定准时、安全畅行的品牌理念,是对申请人国际铁路供应链服务的品牌化提炼,而非是日常用语的表述,再者结合对39类的铁路运输服务,“铁定行”中的“铁”已经形成了特定含义,申请商标“铁定行”整体形成复合含义,具备显著区分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百度搜索截图、举证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